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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彩礼吗

来源:广东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4 11:23:37

摘要:  核心内容:结婚时男女双方互赠财物,即彩礼,是传统文化流传下来的一项习俗,司法解释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条件,却没有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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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结婚时男女双方互赠财物,即彩礼,是传统文化流传下来的一项习俗,司法解释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条件,却没有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如何认定彩礼

  1、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2、不应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要求返还彩礼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