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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给多少谁决定

来源:广东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4 11:43:45

摘要:  核心内容: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法律也没有规定要给多少彩礼。彩礼的多少要结合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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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法律也没有规定要给多少彩礼。彩礼的多少要结合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数额,只要合理就行了。

  一、结婚不是一定要给彩礼

  彩礼是一种婚嫁风俗,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目前结婚给付彩礼的做法很普遍。但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这只是一种婚嫁风俗,可以给也可以不给。

  二、彩礼一般给多少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动辄几十万的天价彩礼让男方高呼“娶不起”。部分乡村的彩礼数目从以前的“万里挑一”攀升到“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三两”。仅彩礼一项,少则七、八万,多则十几万,现在又冒出了“一动不动”(买轿车、在城里买楼房)等。很多家庭为了付彩礼,花空所有家底,还到处举债,有的家庭因拿不出彩礼而婚姻告吹,还有的青年为了彩礼走上歧途。高额的彩礼,成为许多农民的沉重负担。

  其实,彩礼钱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因为它的多少来衡量感情。在给彩礼的时候,应该视情况而定。彩礼钱应该结合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不能为了给彩礼而高筑债台。彩礼是没有固定的钱数限制,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根据经济条件来确定合适的彩礼。

  三、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