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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港澳台、华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来源: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   作者:oshan  时间:2015-04-30 14:51:49

摘要:需要办理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当事人的要求是男方应达到22岁、女方应达到20岁,并经过申请、审核的窗口流程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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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需要办理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当事人的要求是男方应达到22岁、女方应达到20岁,并经过申请、审核的窗口流程来办理。那么涉外、港澳台、华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的材料有哪些,下面由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

  1、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通行证;下同)。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4、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5、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6、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7、外国有权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