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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事项
来源: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 作者:oshan 时间:2015-05-05 15:11:51
摘要:结婚登记是一个程序,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涉及港澳台、华侨的结婚登记就更加复杂。那么,涉外结婚登记的办理对象是哪些人呢?办理条件有哪些?所需材料是什么?
核心内容:结婚登记是一个程序,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涉及港澳台、华侨的结婚登记就更加复杂。那么,涉外结婚登记的办理对象是哪些人呢?办理条件有哪些?所需材料是什么?这些问题,都由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办理对象
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
二、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三、所需材料
(一)本市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初审。
2、受理。
3、审查。
4、登记(发证)。
五、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
2、按提示填写资料。
3、预约成功。
六、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七、收费标准
1、收费名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2、收费标准:9元/对。
八、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98号。
九、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婚姻登记条例》。
2、《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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