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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家庭继承时的继承顺序

来源: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   作者:oshan  时间:2015-05-25 14:16:39

摘要: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然后才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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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然后才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那么,以董监高为主体的继承中,如果出现继承的话,继承顺序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小编给您介绍。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