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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律师

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份的分析

来源:广东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3 17:03:25

摘要:  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然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却无法继承父亲留下的股份。  上海某某公司是一家经改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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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然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却无法继承父亲留下的股份。

  上海某某公司是一家经改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告小李的父亲生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拥有45%的股份。2005年3月,老王突然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作为法定继承人,妻子戴女士和儿子小王继承了其他遗产,但却在股份的继承上遇到重重困难。由此小王将“某某公司”及另外3名股东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判令被告共同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

  庭审中小王诉称,父亲去世以后,母亲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笔股份,同意由他全额继承。然而,“轻工科技”方面百般刁难,既不愿意按实收购,也不同意让他成为新股东。被告方则辩称,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身份不能继承,只能继承股份的财产权益,更何况,老王只是名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不存在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如果被继承人当时确实足额投资,该行为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继承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原告并未就股份继承人数、继承份额、继承范围公证后通知被告;其次,股权转让、继承、增资、减资等均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工商登记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由于本案涉及婚姻、继承、股东权等多层法律关系,原告要真正取得对股份权益的继承权还要走漫长的诉讼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