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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慈善法》带给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启示

来源:广东离婚律师   作者:杨建军律师  时间:2016-06-02 10:29:20

摘要: 2016年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上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草案,中国首部《慈善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该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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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上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草案,中国首部《慈善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该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开启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慈善法》从起草到最后通过,中间经历了长达十年的时间。这十年之间,我国年慈善捐赠总额也从百亿人民币增长到千亿人民币。这其中,中国的“富人慈善”占据了很重要的部分,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看来,财富多寡并非评判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回馈社会也是个人价值的重要体现。对于他们来说,疯狂赚钱、节俭生活和慷慨行善是并行不悖的生活哲学。以2015年《胡润第12届中国慈善排行榜》为例,上榜的199位富豪创造了219.02亿元的捐赠记录,其中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个人就以124亿元的年捐赠总额独占鳌头,赢得了2015年度“中国首善”的尊荣。

   尽管如此,中国的“富人慈善”与欧美等地区相比,仍然非常滞后。中国富人做慈善的原因,有的是想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有的是迫于社会“仇富”的压力、有的是因为宗教信仰,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却很少是为了保护和传承财富。
    纵观欧美国家,富人捐赠巨额财富一方面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有关,更重要则是出于财富保护和传承的最终目标。因为多数欧美国家,都对慈善活动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这些国家都征收遗产税,亿万家产想要传给子孙,在征过一次遗产税,通常就要缩水一半以上。主要以企业股权形式存在的遗产,就更经不起这样的分割跟折腾。为了规避遗产税制对家族财产的分割,欧美社会的富豪家族,通常都会将财产置入私人控制的福利基金会,这样就可以规避遗产税的分割。这种基金会名义上是公益性质,但每年最低只需要捐出总额5%的资金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就能保证基金会名下的巨额财富始终受这个家族的后人控制。
    这些政策大大刺激了这些国家富人慈善的热情,比尔盖茨、巴菲特、扎克伯格等世界著名富豪都曾创造了令世界震惊的慈善捐赠数字,无怪乎欧美国家的慈善事业就“如同人们呼吸一样正常”。

    回过头来,看看我国首部《慈善法》的规定,其中关于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条款,是否也能激励我国富人做慈善如同人们呼吸一般自然呢?

一、慈善组织设立门槛降低

  在《慈善法》颁布以前,慈善组织都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标准来设立,其中所规定的资产数额、构成人数等条件相当复杂苛刻。比如前者规定全国公募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人民币,地方公募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不得低于200万人民币,且都必须以到账货币为标准。后者则规定了至少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亦或者二者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实际上,《慈善法》之前,我国只承认法人形态的慈善组织,且对其设立程序采取了“双重许可”的原则,即慈善法人在得到两个同级部门或上下级部门的许可,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还必须经过专门的登记机构审批和登记。

    而《慈善法》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仅规定其设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登记的形式则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种。这意味着,今后慈善组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以慈善基金会等为财富保护传承模式的富人慈善将更为普遍。

二、捐赠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

《慈善法》颁布以前,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收、民政部门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来认定,而实践中,各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了限缩解释,只包括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慈善组织并未被列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主体。属于公益组织,但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社会福利机构也不能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而《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想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由此可见,新法不仅扩大规定了享受慈善税收优惠的主体,还对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形式的转让制定了优惠政策。这意味着,通过慈善基金会等方式来保护和传承财富,不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可以确保股权、资产等财富的完整性。虽然关于这一点,《慈善法》只模糊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可否认今后“富人慈善”不再只是个人社会价值的体现,更是个人价值的保护。

三、慈善信托被明确写入法条

 

    慈善信托,是指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
    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传承方面功能巨大,它不仅借助信托独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法律架构,有效保善信托财产安全。其次结构简单,操作灵活,能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另外其独特的监察人制度,不可撤销的永久持续性,更是等财富保护和传承设定了安全锁。在英美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诸如比尔盖茨、邵逸夫、沃伦巴菲特等人均利用慈善信托来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计划。
    但由于我国此前一直未能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慈善信托在国内还是“养在深闺人未识”。新出台的《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然后确定受托人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此外,还明确了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
    这些细分规定说明了我国发展慈善信托的愿望和决心,势必推动中国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和传承方面的应用。
四、传承发展慈善精神财富
       如今中国越来越多的富豪阶层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仅是物质的传承,而更是一种精神的传递。如果说”财富“是一种看得见的”显性“传承,而从心里长期累积起来的美德、文化、文明等看不见的传承,则是一种”隐性“传承,而这往往是被人们忽略的一种珍贵的东西。作为财富传承者,需要面临的最大的命题是“我到底是谁?”“财富对于我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
    有的家族企业家做慈善是希望将自己白手起家所获得的幸福传递给后人,有的是为了实现自我对于社会的价值,有的则是希望子孙后代都懂得感恩的内涵,从社会所得还得要回归社会,有的则是希望通过慈善事业将财富用在更有意义的地方而不是留给子孙坐吃山空,等等。总而言之,家族传承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慈善,作为永久性持续性的事业,做慈善能让人体会到的自我价值实现和个人满足感是独一无二的。
    从我国首部《慈善法》整体来看,其核心思想就是鼓励慈善、规范慈善。全文共计12章、112条,其中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对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作出了详细说明。突出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规范化慈善募捐行为,首次明文规定慈善信托,明确慈善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等,都是对中国“富人慈善”活动的鼓励,客观上也是为中国家族精神财富传承创造更有意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