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1442-8606

婚姻家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 > 遗产继承 > 代位传承正文

代位继承的适用

来源:广东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07 05:17:44

摘要:一般情况,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有合法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合法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分享到:

  核心内容:一般情况,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有合法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合法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并不会影响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而应该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法定继承人也无权干扰。

  代位继承应注意问题

  (一)、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有下面几点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制度,其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且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被代位人生前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此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特别要说明一点,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不同于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此解释已充分说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比,发生的时间、成立条件、适用主体都完全不同。